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工作細則適用于本省各級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面試考官管理工作。
第三條 面試考官是對考生進行面試測試的實施者,由通過本工作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四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各地面試考官的異地交流工作。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的綜合管理工作。信息源:免費招聘網_www.rcxx.com_淘才招聘網
第二章 資格條件信息源:免費人才網_www.rcxx.com_淘才招聘網
第五條 面試考官主要在各級機關公務員、人力資源專家學
者、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中遴選產生。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經培訓后擔任特邀考官。
第六條 面試考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
3.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與語言表達能力;
5.具有履行面試考官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招錄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業(yè)務條件
1.具有一定的面試工作經驗和選人、用人方面的工作經驗;
2.熟悉公務員法及相關考錄政策規(guī)定;
3.具備相關學科的專業(yè)知識與技能;
4.掌握面試測試技法,能夠對考生作出客觀準確的評價。
第七條 主考官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面試工作經驗,具備相關學科的專業(yè)知與技能,熟練掌握各種面試技法;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面試各環(huán)節(jié)工作,善于組織面試方案的實施和協調其他考官的工作;
(三)善于營造適宜的面試氛圍,有一定的提問藝術;
(四)具備培訓和指導其他面試考官的能力。
第三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八條 面試考官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面試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認真地開展面試工作;
(二)評判要客觀、公正、準確,獨立評分;
(三)接受考官培訓和面試工作考核;
(四)恪守職業(yè)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五)執(zhí)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有關回避、監(jiān)督等規(guī)定。
第九條 面試考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面試實施方案,行使面試考官的各項
職權;
(二)考官資格未經授予機構批準,不被取消;
(三)參加考官培訓和工作研討;
(四),對面試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第四章 資格認定與取消
第十條 認定面試考官資格的程序是:
(一)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發(fā)布招募面試考官信息后,本人提出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書面申請,由所在單位推薦,填寫《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認定表》;
(二)參加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考官培訓,或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考官培訓;
(三)培訓合格者,屬省直單位及其直屬機構(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屬市、縣(市、
區(qū))以下單位的,經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
(四)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作、頒發(fā)《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證書》是擔任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的有效證件,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后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繼續(xù)授予面試考官資格;考核不合格或超出有效期未經審核的,取消面試考官資格。
第十二條 面試考官拒絕或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義務,或在面試工作中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招錄機關提出意見,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面試考官資格,收回《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證書》。
第五章 考核與培訓
第十三條 省級和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建立面試考官工作業(yè)績檔案,作為面試考官資格期滿考核認定的依據。主要內容包括:
(一)參加面試工作情況,包括參加面試的次數,面試的人數,面試中擔任的角色等;
(二)工作業(yè)績情況,包括面試中其所評分數是否有效,個體測試指標與總體測試指標背離情況等;
(三)遵章守紀情況,包括是否嚴格遵守面試有關規(guī)定,是否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等。
第十四條 省級和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建立面試考官信息庫,將具備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信息收集錄入信息庫,對面試考官實行分類動態(tài)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受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適時組織面試考官資格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務員法及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和面試考官職業(yè)道德、法律意識、紀律觀念等思想教育內容;
(二)面試的內容、方法及測試方案設計;
(三)常用的面試技法及評價要領;
(四)人才測試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技術;
(五)面試的組織與實施;
(六)其他相關知識與技能。
第六章 回避與紀律
第十六條 面試考官要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凡與考生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人員,要主動提出申請,不得擔任當場面試考官。
第十七條 面試考官在面試工作中應接受紀檢、監(jiān)察和考錄監(jiān)督巡視員的監(jiān)督。對違反工作紀律的面試考官,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等處理。其中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且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面試考官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面試考官管理工作,參照本工作細則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工作細則由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工作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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